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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1991年起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并自1994年起将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作 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前提.注册会计师考试现已成为国内声誉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一)报考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 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①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②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我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籍公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财政部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的学历。
②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③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合格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还必须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①报名人员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②报名人员境内、外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毕业的有效学历证书或境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有效的中国注 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在此所指的“互惠原则”是指,外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称谓)考试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允许其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
(二)考试组织:
财政部成立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训, 币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组织工作方针、政策,审定 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 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 地区的考试工作。
(三)考试科目:
我国计划自2009年起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为“两个层级的专业考试”.设计了"6+1”考试模式,其中:第一 层级为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分别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第匕层级 为高级阶段,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即在原有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五科考试涉及内容的基 础上,增加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内容,并按专业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划分进行考试内容的分配。
(四)注册登记
根拟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省级注册会计夕币协会负责注册会月师的审批,受理的注册会计 师协会应当批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注册,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对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要求条件的注 册,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同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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