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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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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帅创教育

2021-08-23|已帮助: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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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会计除反映和监督的职能外,还担负起了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的任务,通过经济行为为企业谋求更大经济效益。会计培训小编整理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一起来看吧。

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1)

1.明确支出的金额和用途

出纳人员支付每一笔资金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准确的付款金额,合理安排资金。

(1)明确收款人。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发票或有关依据记载的收款人进行付款,对于代为收款的,应当出具原收款人证明材料并与原收款人核实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2)明确付款用途。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付款应当坚决给予抵制,并向有关领导予以汇报,行使出纳人员的工作权力。用途不明的,出纳人员可以拒付。

2.付款审批

由经办人填制付款单证,注明付款金额和用途,并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有关证明人的签章。经办人的付款用途中,涉及实物的,应当有仓库保管员或实物负责人的签收;涉及到差旅、销售等费用的,应当有证明人或知情人加以证明。

(2)有关领导的签字。收款人持证明手续完备的付款单据,报有关领导审阅并签字。

(3)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收款人持内容完备的付款证明,报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办理付款。

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2)

现金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有效地立即用来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偿还债务。它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可由企业任意支配使用的纸帛、硬币。现金是我国企业会计中的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货币资金,列作流动资产,但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金只能作为基金或投资项目列为非流动资产。

现金的范围

现金1:库存现金,这是我国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使用的概念;

现金2: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包括支票账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存款)、流通支票及银行汇票,这是美国会计中采用的概念:

现金3:现金2加上3个月内变现的有价证券,这是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和论及现金管理时采用的概念。

现金的规定

备用金、数额固定、用于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之间的结算款项应通过银行统一办理,禁止用现金结算。但每一元都通用银行结算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方便零星开支,为企业各部门设立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金额固定,实行先领后报,用后实报实销,同时按实际支出数足备用金,这种方法也称为定额预付法。在我国会计核算中,备用金一般作为其他应收款,而不作为现金。

现金的序时核算

为了全面的、连续的、序时的、逐笔地反映和监督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结存情况,防止现金收支差错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有库存外币现金的企业,各种外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由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的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际数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如果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月份终了,还应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现金日记账一般采用收、付、余三栏式也有采用多栏式的。

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3)

(一)通过借款制度来规范员工的借款行为。

诸如:临时工能不能向企业借款问题;企业借款不还,不按规定的期限报销、还款,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借款报销是否需要票据等?

首先,写明借款的范围:

1.职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款项;

2.业务员零星采购所需的款项;

3.经财务部门核准可周转使用的周转金、备用金;

4.其他因业务需用必须预借现金的款项。

(二)借款的限额

1.因公出差人员借款限额,按预计出差天数及标准核定:

车船票、飞机票按预计金额借款;

住宿费、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借款;

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款项时,应在借款单上阐明理由。

2.零星物资采购,按计划金额借款。

3.周转金、备用金的限额,按财务部核定的数额借款。

4.其他借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借款单,不得多借。

(三)借款的程序

1.职工借款需办理如下手续:

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现金借款单,并签名、盖章;

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公司分管总经理批示;

财务负责人审批。

2.借款人员根据签字手续齐全的现金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经审核人员审核后由出纳员支付现金。

3.职工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严格按限额借款,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4.财务部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现金借款单为增加应收款的凭证;

现金借款单存根由出纳人员留存,作为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

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4)

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代替现金流通的。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但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这里所说的有效措施有二: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注意:造成不要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刊登声明作废一类的广告。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有害不幸福会,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以上是南宁帅创教育整理的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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