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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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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已帮助: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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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这些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下面是具体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合同中确定的设计文件、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通知书中确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场时,除有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应说明其规格、型号、工程的哪些部位、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价,符合规定的签订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字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验收委员会,以工程批准的设计任务和设计文件,以及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工程竣工并经试生产合格后(工业生产项目),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活动。

根据我国建设程序的规定,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的最后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中间过程,是全面检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重要环节,是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是投资成果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只有在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才能实现由承包商管理向承包人管理的过渡,它标志着建设投资成果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应,总结建设经验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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