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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汽车如何开票
公司转让汽车如何开票?下面就是公司转让汽车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为您带来帮助。
企业间转让汽车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征税方法如下:
公平价统计二手车主要涉及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等几种情形,但不管哪种情形均开具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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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汽公司开具税票如何入帐
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转移所有权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转让使用过的汽车或是无偿划转使用过的汽车缴纳的税: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
建议有偿转让转让使用过的汽车:1、因为固定资产资产可以进项税抵扣;2、是如果以公允价格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可以避免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交易价格偏低进行调整的可能;3、有偿转让开出的发票可以作为子公司合法有效的凭证入账,避免无偿划转无法取得合法凭证造成无法入账的麻烦。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对此作了明确,即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可以开具自己企业使用的普通发票,如果未使用普通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如果通过二手交易市场,市场应开具二手车发票。已开具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发票可在申报期内自已网上申报。
账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规定是减半征收,即按4%计算出税额再除以2,得减半金额)
营业外收入-补贴(减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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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零售的发票使用
1.使用票种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中准予抵扣的扣税凭证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可以据此通过专用数据采集认证系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发票联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3.盖章要求
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需要注意的,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4.开具的特殊要求
“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5.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处理
由于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办理后续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手续,因此,对于消费者丢失作了特殊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后发生发票丢失的,并且尚未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则按如下程序补开和红冲: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据此办理后续手续;(4)履行前述手续后,销售方据此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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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发票,目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的情形及流程:
(一)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的具体流程
1、《信息表》的填开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