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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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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恒企会计培训

2021-08-23|已帮助: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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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营业税减免税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 残疾人员个人利用其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防疫、接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伙食的业务。
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5.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前者是指利用本单位场所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后者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销售门票收入。
7. 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8.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9.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
10. 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11. 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收入(广告业除外)。
12.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的收入。
13.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14.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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