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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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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恒企会计培训

2021-08-23|已帮助: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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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销售应税劳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商品流通企业的批发和零售环节也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一)销售货物
1.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这里指有形动产,如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等工农业有形产品,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融资租赁资产等。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营业税范围。
2. 销售货物还包括下列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注意:非货物期货征收营业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注意:典当业处置死当货物,寄售业销售委托物品,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注意: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与邮政劳务一起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生产性劳务才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而服务性劳务(如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视同销售货物
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至于因一些特殊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同时也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环节税收负担不均衡,对一些货物的转移,使用行为或无偿转让行为,视同正常销售行为,予以缴纳增值税,以堵塞税收漏洞。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①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商是买断货物,不涉及劳务,即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必须:一是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缴增值税;三是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代销手续费。③销售代销货物,必须:一是取得代销手续费,计缴营业税;二是不得将销售额滞后入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意:应于移送时计缴增值税。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注意:第4、5两项没有“购买”两字,是因为为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6、7两项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对外投资、捐赠和分配给股东时,再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行为,还应计缴所得税。
(四)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业务
1.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的(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这与既从事这个税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一般以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具体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①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这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且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
2. 兼营业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并且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应该针对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未分别核算或不能确定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并,一并征收增值税。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五)进口货物
申报进入我国关境的应税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将应纳的增值税随同进口关税一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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